西安市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照顾类学生一览表
1、夫妇双方为驻守海岛、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人员,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2、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、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及其他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证明材料:《革命烈士证明书》、《因公牺牲证明书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及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 3、按规定引进的博士、博士后及专家的适龄子女 4、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适龄子女 5、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6、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7、长期患重病人员和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,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8、经人事、民政部门批准的在我市自主择业的复转退伍军人的适龄子女 9、在本市有较稳定工作和住所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 10、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11、台湾、香港和澳门籍学生 12、外国外交人员或侨民的适龄子女 注:1.属于以上1—9类政策照顾的学生除提供上表所列证明外,还需持有原籍区县教育局(或乡镇政府)同意出外就学的证明、父母(或监护人)身份证明和本市暂住证(或本市户籍证明)及本人申请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