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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照顾类学生一览表

发布日期:2015-04-09

1、夫妇双方为驻守海岛、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人员,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
证明材料:父母工作单位主管厅(局)或部队师级以上介绍信或证明及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

2、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、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及其他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

证明材料:《革命烈士证明书》、《因公牺牲证明书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及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
 

3、按规定引进的博士、博士后及专家的适龄子女
证明材料:相关职称证书及引进单位主管厅(局)介绍信或证明
  

4、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适龄子女
证明材料:西安市人事局发的《西安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》,本市用人单位证明
  

5、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
证明材料:西安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,助养人的户口簿
 

6、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
证明材料:荣誉市民证书或市、区县以上政府相关证明
  

7、长期患重病人员和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,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
证明材料:原籍市民政局及原籍市残联证明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

8、经人事、民政部门批准的在我市自主择业的复转退伍军人的适龄子女
证明材料:西安市人事局或民政局证明,父母本人复转退伍证件
  

9、在本市有较稳定工作和住所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
证明材料:本市从业证明或所在单位用工合同(复印件)
  

10、海外华侨华人子女
证明材料:中国驻相应国使领馆证明、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、监护人和本人护照或身份证
  

11、台湾、香港和澳门籍学生
证明材料: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,西安市台办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
  

12、外国外交人员或侨民的适龄子女
证明材料: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,市级以上外事办或外国专家局证明及《外国人居留证》
  

注:1.属于以上1—9类政策照顾的学生除提供上表所列证明外,还需持有原籍区县教育局(或乡镇政府)同意出外就学的证明、父母(或监护人)身份证明和本市暂住证(或本市户籍证明)及本人申请。
2.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。